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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

编辑:何诚 2013-03-07 09:39:5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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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指导,民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原则,环境单行法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相配套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宪法上的规定宪法保障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民法上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法律的规定,污染环境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包括环境污染侵权在内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还规定了承担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人,有义务和责任排除危害,并对因此受到直接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后果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开始计算。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评价。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第62条明确了污染单位有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侵权损害责任等。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66条明确了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以及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分担。第68条有一定创新,主要体现在求偿权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环境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过错第三人请求赔偿。加害人做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主要有哪些赔偿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0种。

  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5种。学术界一般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种责任形式是排除危害的具体化。《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因此,我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恢复原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3种。

  1.恢复原状意在对造成环境功能结构损害利益的弥补。涉及到不特定公众乃至后代人的环境利益,造成环境损害者应通过各种努力,以恢复环境的应有功能和结构状况,以求代际平衡。

  2.赔偿损失金钱赔偿通常发生于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在所生的环境权益不能恢复应有状况时,如造成财产损失、健康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以金钱弥补其损失。

  3.排除危害它是一种积极预防性的救济措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其具体责任形态和请求权主体等。

编辑: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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