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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云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来源:云溪融媒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邓文昊 2024-01-02 20: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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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及中央、省、市、区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局公职人员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行为,推动政商交往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一、政商交往“正面清单”

我局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要着力营造“亲”的氛围,主动履职、担当作为、排忧解难,助力企业发展。

(一)应当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做优审批服务,简化办事流程,落实“多证合一”“证照分离”“一网通办”“全省通办”“容缺受理”“简易注销”等各项改革举措,执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到1个工作日,其中办理营业执照0.5天,落实“暖企行动”措施,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首套印章刻制服务。

(二)应当打通减费降负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各项价费减免和降标优惠政策,持续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着重规范供水、供电、供气和商业银行等重点行业收费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三)应当让市场主体及时有效获取政策信息。利用各类媒体、网站和窗口广泛宣传各类惠企政策,开展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认可日、世界计量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世界标准日、质量月、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四)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在检定检验、认证认可等领域技术优势,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充分利用检定之便,主动为市场主体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实行即受理即办制度,确保样品随到随检,缩短报检流程。

(五)应当引导与支持市场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建设,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理知识产权(含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保护维权提供咨询与指导。积极支持指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实现多渠道融资,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六)应当指导市场主体提升质量水平。大力推广质量奖获奖企业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组织开展质量管理经验交流及宣讲活动。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质量改进,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七)应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12345消费维权体系和机制,畅通12345热线及平台投诉举报渠道,对于损害营商环境的各类投诉举报列入“接诉即办”工单,及时分流、快速处置,在24小时内反馈处理结果,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八)应当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健全法律约束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强化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监管,确保市场安全平稳有序。

(九)应当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实施涉企政策和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对因政策变更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帮助企业获取损失补偿。

(十)应当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严厉打击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违法行为。依法发布涉企信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重点审查、重点清理,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十一)应当主动关心企业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商会、行业协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加品牌升级、技术升级、产品升级等培训活动和旨在推介企业产品及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主动了解企业所需所盼,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指导企业用好惠企政策,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十二)应当助力企业发展。可以参加企业和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各类公开商务活动,以及外出考察调研、企业上市等助企发展活动。积极组织企业和商(协)会参加旨在推动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也可以组织企业和商(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人才培训、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活动。

(十三)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要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相关制度以及会议、食宿、交通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企业参加学习、调研、会商时,可按有关规定安排工作餐;上门服务企业或到企业开展调研等联络联系活动时,要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确因工作误餐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并按照标准交纳餐费;参加企业交流会、年会等活动时,不得有领取礼品、参与抽奖等违规行为;外出考察调研,要按有关规定报备调研方案、路线等情况,按公务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不得向企业、商(协)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承担的费用支出,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旅游或接受企业、商(协)会安排的旅游等违规活动。

(十四)其他符合规定的政商交往行为。

二、政商交往“负面清单”

我局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中,坚决守住“清”的底线,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越纪、不触法、不谋私,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不得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托办个人事项、承揽企业业务,或者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不得违规向企业及其负责人借贷资金,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企业产品、服务,或者变相占用、使用企业汽车、房屋等物品。

(三)不得违规在企业任职、挂名、挂证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或者违规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挂名领薪、兼职取酬。

(四)不得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赠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度假、娱乐保健等活动安排。

(五)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在资金安排、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检验收费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区别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七)不得在行政管理中滥用检查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募捐、乱扣留,对企业粗暴执法、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在监督管理服务中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或者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八)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

(九)不得漠视企业正当诉求、无视企业困难,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庸懒散拖”。

(十)不得有其他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来源:云溪融媒

作者: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邓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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