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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云溪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何诚 2013-01-19 16: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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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政府关于印发云溪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云政发〔2011〕8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

  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35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岳政办发〔200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云溪区规划范围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丧失全部承包耕地或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

  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的在册农村居民。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农牧工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险的;

  (三)户籍关系不在本地的;

  (四)户口挂靠在被征地的村、组,但没有取得集体土地承包权的;

  (五)不是因为土地被依法征收而失地或少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前已征地的,以本办法实施之日为基准时点,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征地的,以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为基准时

  点。根据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来划分被征地农民年龄界限。

  第五条 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人员,年满16周岁以后,可以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但不适应本办法。

  第六条 严格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确认程序。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个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讨论通过并公示7天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区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审

  核,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7天后,报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区国土部门建立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台帐;公

  安部门建立区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

  第二章 参保方式及补贴办法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一)缴费基数及比例。参保人员以办理缴费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个人帐户的

  规模按照缴费基数的8%计入。

  (二)补缴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向前补缴,补缴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

  结合制度实施时间。被征地农民补缴起始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

  (三)补贴办法。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区政府出资给予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月

  补贴的标准为缴费基数的12%,补贴年限为6年。有条件的村组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一)个人缴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应按新农保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年缴费。

  (二)集体补助。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所在集体应优先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为被征地农民缴

  纳养老保险费,具体补助数额,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根据参保人所选缴费档次,在缴费基础上按如下比例对应补贴:第一档为100%、第

  二档为90%、第三档为80%、第四档为70%、第五档为60%,补贴期限为12年。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农保的,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方式,只能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选择一项,不能双重选择。

  一旦选定参保方式并经注册登记后,不得改变参保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前征地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征地的,从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被征地农民必须参保缴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有被征地农民的村组填写《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初审,报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发展

  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认定。

  第十五条 被列入参保范围的村民小组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造册,进行张榜公布后,报乡(镇)政府初审,再报云溪公

  安分局、区监察局审核后,返回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区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区政府确定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名单,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发放《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云溪区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被征地农民持上述审批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到

  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和集体负担的社会保险补贴)来源包括:

  (一)征地时,按照《岳阳市云溪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岳云政办发〔2010〕5号)规定收取的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不少于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五)享有土地收益的集体对集体成员的补贴部分;

  (六)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支付时,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及时足额收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不相符,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按照《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本人意

  愿,养老保险关系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编辑: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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