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云溪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云政发〔2011〕7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云溪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岭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
《岳阳市云溪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岳阳市云溪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
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
见》(湘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
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
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总体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
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当年参保
率达到80%以上, 2012年全区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
2、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
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目前为每人每年30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对城镇未满60周岁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代其缴纳每年100元的养
老保险费,具体对象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核实确定。
(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缴费时间:参保对象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缴费登记卡》到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参保人按年缴费。
按照本方案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当年度按自愿选择的档次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政府补贴。应
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个人帐户设置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3、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转入本人个人帐户。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经办机构与金融服务机构每年核实核对一次。
(三)养老金待遇支付
1、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
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
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需缴纳保险费,从
办理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同时,允许补缴保险费,但补缴
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4、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
金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增加0.5元基础养老金(不含补缴年限)。
5、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由居委会信息员在其年满60周岁的当月填写《岳阳市云溪区城镇
居民养老金领取确认表》上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报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无误后,从次月起享受
养老金待遇。城镇居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6、具备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每年1月和7月应参加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组织的生存资格认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生
存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居委会信息员应立即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报告,区城镇居民养老
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同时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四)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制度衔接
1、参保人员转移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
帐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留,
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区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区转移的,其养老
保险关系不转移。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在国家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仍按现行政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五、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从2011年6月1日—2011年8月31日)
1、成立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布署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提出
工作意见。
2、制定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定业务操作流程,做好
各种业务表格、缴费证、领取证、宣传单等资料的印制工作。
召开全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由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乡镇(街道)经办人员
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
4、各乡镇(街道)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并负责组织居委会信息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然后居委会干部,
入户调查摸底,摸清摸准居民户数、人数、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老居民进行重点登记。同时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
标语、悬挂横幅、新闻媒体等形式,做到人人知晓,户户明白,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从2011年9月1日—2012年3月31日)
1、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争取2011年下半年全区参保率达到80%以上。该阶段由居委会具体负
责受理居民的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并将参保人的信息资料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进行复核、输机、汇总;并将参保资料和信息一并上报
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为参保城镇居民逐人建立个人帐户,并发放缴费
证。同时将收取的保险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专户,然后由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保费划入区财政专户。
2、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城镇居民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到居委会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
的申报。各居委会要对每位申报对象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乡镇(街道)复核后再报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最后审批。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填发领取证,办理待遇领取存折,按月份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
放。2011年8月份,首次兑现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城镇居民的养老金待遇。
(三)第三阶段——总结完善阶段(从2012年4月1日—2012年4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做好资料整理和数据汇总工作,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街道)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找出不足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全区试点工作总结会,为继续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从2012年5月1日—2012年6月30日)
要不断巩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原有工作成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基金核算管理,完善参保档案,加强社会化管理,促进整体工作上新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重要
工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宣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的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这项惠及千家万户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工作,协调工作中出现的的问题,总结评估试点成效,向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区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养
老保险工作,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经办管理服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
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帐户建帐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街道(乡
镇)劳动保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要逐人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按照
省级管理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并纳入全省养老保险信
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免费发放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
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
险政策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对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资格初审及公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所需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发放
有关材料、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主要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
关系转移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确
保开展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镇基层组织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
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强基金监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
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
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
乡镇(街道)、各居委会每年要对本区域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责任和奖励机制
。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
、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
人帐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区财政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省财政厅
在上述金融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省级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入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区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
应分别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再由区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
省财政专户。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定
后,省财政厅将个人帐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级政府的基础
养老金补贴资金划转至区财政专户,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区基金支出户。
(五)考核落实。区政府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每月对各乡镇(街道
)和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及时通报进度情况。对年终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
,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凡是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不到位影响省、市对我区考核的乡镇
(街道),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编辑:何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