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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来源:审计局 编辑:邓文昊 2022-11-11 0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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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违纪事项处理、审计事项移送等重大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八条  大、中型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置总审计师。

总审计师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有与本单位主要职能、主营业务相关的3年以上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单位不得安排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来源:审计局

编辑:邓文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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